2005年3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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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正义是和谐的重要特征
记者采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本报北京专稿 在浙江代表团昨天的《政府工作报告》分组审议中,“和谐”是记者听到次数最多的词。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都有自己关心的话题,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,被许多代表认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。
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、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、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李国光代表认为,在建设小康社会中,各种利益难免发生碰撞与冲突,而调解利益分配、化解社会矛盾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,是构建和谐所必需的。民主法治和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础,只有依靠法治来进行利益关系的调整,维护正义,使得财富的积累、分配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,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地发展。
  李国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,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,是一件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的工程。一是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、道德、法制等素质,使他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、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。二是对各种具体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,要在党的领导下,在法律的轨道上,有秩序地进行。目前要做的事情很多,比如加强立法,抓好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,以及建立多元化的符合各种需要的调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机制,其中法院作为重要的调解力量,要把解纷止争作为主要职能,而不是只判不调,官了民不了。
  代表还就实现公平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、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陈建生代表认为,解决好财富的二次转移和分配中的一些突出问题,才能实现社会公平,当前尤其需要完善和制定一些法律法规,比如个人所得税法、遗产法和捐赠法,这些法律能够使财富从个人手中反馈给社会,实现二次分配朝更加公平的方向进行。